临沂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临沂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营造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全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及学生应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经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充分论证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奖项评比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或项目参与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受理学术不端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程序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的行为,学校工作人员、学生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学术不端的事件,校学术委员会应积极主动与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公共传媒公布,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当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调查组不少于3人,应当包括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部及学院、研究院(所)、校区等成员,必要时应增加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理由的应当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部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专利、软件著作权、作品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5%以上(含25%)。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研究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一般为2-5年);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学术不端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依规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其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本办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复核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